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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于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試行)》(浙科發政〔2015〕20號)、《公眾創業創新服務行動方案》(浙科發條〔2015〕21號)等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決定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為切實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積極作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由科技部門發放,用于鼓勵企業和創業者共享使用各類科技創新資源與服務的一種“有價憑證”,主要用于對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和各類創新載體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補助。
第三條科技創新券制度與支持實體經濟促進轉型發展相關政策、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促進全社會研發投入快速增長相結合。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第四條 科技創新券制度作為財政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的措施之一,為提升科技創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學性,科技創新券推廣應用依托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創新券服務系統”,推行電子科技創新券,從發放、申請使用、使用情況記錄到申請兌現實現無紙化電子審核流程操作,具體審核流程表詳見附件1。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創新載體包括省級創新載體和本市地方創新載體兩類,其中省級創新載體具體包括省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屬科研院所、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和省級企業研究院等;本市地方創新載體具體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檢測認證機構及市級公共科技服務平臺和科技服務業企業等,可通過登錄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www.zjsti.gov.cn)、選擇“地方載體申報用戶”、填寫相關注冊信息后,由所在地科技部門審核通過并獲得提供科技服務資格。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年度科技創新券資金經費預算編制和科技創新券績效評價、創新券推廣、發放、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科技創新券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市科技局提出的年度科技創新券資金預算分配方案,監督檢查科技創新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第七條 各科技部門確定專人做好科技創新券的推廣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做好科技創新券發放企業的信息、編號信息、項目信息的登記及審核、科技創新券申請審核、科技創新券兌現材料審核、創新載體與我市企業的供需對接、協調、監管等工作。創新載體負責做好應用科技創新券進行技術服務情況的記錄及申請兌現等工作。
第三章適用范圍與方式
第八條 科技創新券的發放范圍是:凡市本級范圍內注冊并納稅,財務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與開展科技合作的創新載體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在經認定(備案)的孵化器、眾創空間中創業的創業團隊。優先支持在各類創新創業大賽取得名次的企業和創業者,經國家、省、市認定的科技型企業、科技型孵化企業,即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農業科技型企業、市級及以上各類創新型試點(示范)企業、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的企業。
第九條 市級科技創新券采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企業科技創新。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以及已列入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不屬于創新券支持范圍。
第十條 科技創新券暫限用于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共享使用創新載體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和科技文獻、標準資源,為企業提供新產品、新技術研發相關的檢測服務、科技查新技術服務等活動。
第十一條 創新券分“載體券”和“企業券”兩種,由企業在申請時自行選擇。其中“載體券”由企業在支付時直接抵用服務款項;“企業券”由企業先行支付全部服務款項,再定期至科技部門兌現。
第四章 資金來源和期限
第十二條科技創新券資金來源于市科技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科技創新券有效期為一年,逾期不可兌現。
第五章 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科技創新券實行自主申領。一次性不超過2萬元,年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市本級年發放220萬元左右,由市科技局每年另行下達。
第十五條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贈送、兌換現金;不重復使用;可在有效期內分批使用。
第十六條企業持創新券與服務機構開展具體合作后所發生的費用,如屬共享儀器設備、科技文獻、標準資源的,由科技創新券最高可抵用50%費用,同一企業一年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企業持創新券抵用時,自籌配套資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比例,并由創新載體開具相關財務憑證,用于兌現科技創新券時使用。
第十八條 企業或創新載體應當及時在創新券管理系統上傳服務合同和發票,其中“載體券”應在使用前簽訂、上傳相關服務合同;“企業券”合同和發票需在服務完成一個月內上傳。
第六章 兌現管理
第十九條市科技局是負責科技創新券兌現的主管部門,兌現工作原則上每年一次,時間為每年的1月底左右。各開發區科技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科技創新券審核兌現工作,遇特殊情況報請市科技局商定。
第二十條科技創新券兌現受理期間,創新載體或企業須將兌現申請材料遞交至各開發區科技部門,作為科技創新券兌現結算的依據??萍紕撔氯瘍冬F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兌現申請表》(附件2)一式兩份,服務合同、服務記錄、發票(“載體券”需提供50%企業自付資金發票復印件和50%創新券抵現發票;“企業券”需提供100%企業自付資金發票復印件和50%創新券抵現發票)各一份。
第二十一條各開發區匯總兌現材料,選擇不低于10%的企業進行抽查。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
第七章 監督與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 創新券不得轉讓、贈送、買賣等,在創新券申請、使用和兌現過程中,企業、創業者和創新載體等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停撥并追回財政資金,在三年內不再給予市級的各類科技經費支持。構成違法的,按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科技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考核為優秀的企業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創新券發放工作中繼續優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科技創新券的使用情況納入市對市直開發區科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創新券使用具體流程詳見科技云服務平臺創新券服務系統操作說明(www.zjsti.gov.cn)。各區、市(縣)、越城區、濱海新城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0日發布的《紹興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紹市科〔2015〕2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科技創新券具體審核流程
附件2:
紹興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