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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市科技創新行動計劃實施,推動政府引導資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業科技創新,提升科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實施創新券制度。為切實加強創新券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作用,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創新券主要是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集聚創新資源、提升創新能力而設計發行的一種補助憑證,由政府向企業發放創新券,企業用創新券向高??蒲性核徺I科研服務后,企業持創新券到財政部門兌現。
第三條 創新券制度與實施產業政策、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促進全社會研發投入快速增長相結合。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成立市創新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為全市創新券的管理機構。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領導、監督審批,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市科技局主要負責人,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及各縣(市、區)政府、鹽城經濟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市創新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創新券辦公室)是市創新券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和全市創新券的扎口管理機構,設在市科技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創新券的設計和運行監管,會同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研究確定創新券年度工作計劃及支持重點,擬訂和完善創新券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具體辦理創新券的申請、發放、兌現材料受理及評審服務等工作,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全市創新券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年度市創新券資金經費預算編制和創新券兌現,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資金來源及創新券支付范圍
第七條 創新券資金來源于省財政下撥資金、市科技創新專項引導資金以及縣(市、區)財政配套資金。鹽都區、亭湖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新區財政按與市財政4:6的比例進行資金配套,各縣(市)財政按與市財政6:4的比例進行資金配套。
第八條 創新券限用于本市企業向高??蒲性核葐挝毁徺I科技咨詢服務、分析測試服務、科技信息服務等。
第九條 對上年銷售10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的科技服務,全額補助,最多不超過5萬元;規模以上企業的科技服務,補助總額的70%,最多不超過10萬元;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補助總額的80%,最多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創新券面額為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有效期為2年,逾期不可兌現。
第十一條 創新券采取實名發放的方式。每張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
第四章 申請與發放
第十二條 創新券采用申請發放方式。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創新券的申請、材料審核和兌現工作。科技創新券申報由企業所在縣(市、區)科技局負責每季度受理一次。
第十三條 創新券資助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的企業,傳統產業中實施改造升級的企業以及創新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企業有明確的科技研發、產品開發、技術升級的計劃或方案;
(三)企業自籌配套資金不低于申請創新券資金的3倍;
(四)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財務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創新券發放企業與金額,報市創新券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由創新券辦公室公示后發放。
第十五條 對創新券擬發放單位的公示時間為7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發放單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署名形式向市創新券辦公室提出,市創新券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自異議提出之日起15日內調查處理完畢。
第五章 兌現程序與要求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是負責創新券兌現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企業的創新券到企業所在縣(市、區)財政部門兌現。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成立創新券專家審核組,對創新券兌現材料進行審核。專家審核組由相關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等組成,負責相應專業范圍內的創新券兌現材料審核工作。創新券兌現材料涉及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審核工作。審核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根據專家審核組的審核意見,確定兌現企業和金額,并出具科技創新確認書。
第十九條 對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購買技術服務或技術成果的,應當在服務項目完成后,由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憑創新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后,憑確認證明到市、縣(市)財政部門兌現。
第二十條 創新券兌現所需材料包括:項目基本信息表;項目技術服務合同、技術交易合同;技術服務項目總結;創新成果證明材料(如專利、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證明材料)或權威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項目支出情況有效證明材料(項目相關支出包括企業向高??蒲性核葐挝毁徺I技術服務、技術成果發票等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對騙取創新券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將依法追回騙取資金,三年內不再給予各級科技項目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考核為優秀的企業可以在下一期創新券發放工作中繼續優先支持。市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有關管理規定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新區的科技、財政部門應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告創新券使用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創新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