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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區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于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內容
(一)科技創新券是由科技部門依托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創新券服務系統”(www.zjsti.gov.cn)發放,用于鼓勵市區企業和創業者購買在該平臺上注冊的創新載體所提供的創新服務的一種電子券。創新券的申請、發放、使用、兌現等按市、區兩級聯動,無紙化電子審核流程操作推廣應用。創新載體按規定實行動態管理。
(二)市科技局負責創新券年度獎勵方案提出、創新載體管理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審定年度獎勵方案、資金撥付、績效評價等工作。各區科技、財政部門負責各區創新券的實施管理,確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做好創新券的申請、發放、審核、兌現等日常管理工作。創新載體負責做好利用創新券提供創新服務情況的記錄及申請兌現等工作。
(三)創新券資金來源于市科技創新與服務專項資金及各區財政科技專項資金。創新券由各區分別發放,首年創新券發放基數為:婺城區50萬元,金東區(含金義都市新區)100萬元,金華經濟開發區150萬元。以后年度發放基數另行確定。
二、使用要求
(一)凡在市本級范圍內注冊并納稅,財務機構健全,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的各級各類科技型企業和創業者: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農業科技型企業、創新型企業、專利試點(示范)企業,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內的企業和創業者均可申請使用創新券。
(二)創新券暫限用于企業購買與非關聯單位合作或自主開展研發等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的檢驗檢測、查新檢索、科技培訓、技術服務(含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已列入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不重復支持。
(三)創新券實行自主申領,同一企業或創業者一次申領不超過2萬元,年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創新券采取先領先得原則,當年的額度用完即不再發放創新券。創新券申請使用具體流程詳見浙江省科技云服務平臺創新券服務系統操作說明。
(四)企業或創業者根據創新載體提供的服務,憑持有的創新券抵扣相關費用:年度累計服務費用1萬元及以下的全額抵扣;在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創新載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創新券。創新券有效期為一年,逾期不可兌現。
(五)創新券申報兌現為每年的1月。各區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創新券審核兌現工作。創新券兌現受理期間,創新載體須將兌現申請材料遞交至各區科技、財政部門或委托的專門機構進行審核,作為創新券兌現結算的依據。創新券兌現申請材料包括:《兌現申請表》、企業自付資金發票 (或行政事業單位收據)、創新券抵現發票 (或行政事業單位收據)、金華市區創新券清單、服務記錄等。
(六)創新券由各區財政兌現。市財政根據各區創新券完成實績給予獎勵:各區完成實績在發放基數內的部分,市財政予以全額獎勵;超過發放基數100%之內的部分,按50%比例給予獎勵。
三、監督管理
在創新券申請、使用和兌現過程中,企業、創業者和創新載體等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違反規定的,停撥并追回財政資金,并在三年內不再給予市各類科技經費支持。構成違法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財政、科技部門可委托專門中介機構對創新券兌現情況進行抽查。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區應結合實際,制定創新券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