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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杭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科合〔2018〕8號 杭財教會〔2018〕42號
各區、縣(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完善創新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現將《杭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 2018年5月29日 杭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 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 加強科技創新
加快創新活力之城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2016〕16號),完善創新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進一步發揮科研院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在推動我市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要面向經濟建設主戰場,加快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積極為企業等創新主體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
第三條
科技創新券是政府向企業、創業者、市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無償發放,用于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創新服務、自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等。科技創新券對企業自主開展的技術創新活動實行普惠性政策支持,支持范圍覆蓋技術創新全過程,但不與其他科技計劃項目重復資助。
第四條
根據科技創新券的支持對象不同,科技創新券分為兩類。第一類科技創新券支持在我市注冊的企業及入駐市級眾創空間的創客(或創客團隊)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以下簡稱企業券)。第二類科技創新券支持杭州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和開展科技服務(以下簡稱平臺券)。
第五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券工作。鼓勵各區、縣(市)根據實際,深化科技經費使用制度改革,制定本地科技創新券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章
企業券
第六條
企業券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冊的企業及入駐市級眾創空間的創客(或創客團隊)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企業券由區、縣(市)科技局向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發放并兌現,市科委不單獨發放和兌現企業券。企業和創客(創客團隊)應根據自身發展實際、酌請自主申領企業券。原則上每家企業每年度最高申領額度一般不超過20萬元,每個創客(或創客團隊)每年度最高申領額度一般不超過10萬元。
1.鼓勵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到全省各級各類創新載體尋求技術服務。企業券優先在省級創新載體(載體范圍以省科技廳公布為準)和市級創新載體(載體范圍以市科委公布為準)使用。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向非關聯的上述創新載體購買科技創新活動所需要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查新、測試分析、產品設計、技術培訓、專利代理、專利分析評估等形式科技服務時,并與創新載體簽訂技術合同的,給予一定比例的企業券補助。具體范圍可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內容確定。
2.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其他創新載體向社會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利用創新券提供科技服務。將公共財政形成的原值50萬元以上重大科研儀器設施都納入對外開放共享范圍。
第七條
區、縣(市)科技局按照本辦法要求發放、使用和兌現的企業券,市財政對各區、縣(市)年度需兌現總額給予不超過40%比例的補助,補助資金可以作為各區、縣(市)科技局科技創新券兌現資金的補充。
第三章
平臺券
第八條
平臺券主要支持杭州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建設和開展科技服務。平臺是通過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各類公共科技服務的載體,是技術創新活動的重要基礎設施和條件保障。平臺主要依托在杭具備豐富優質的科技基礎條件、較強的科研開發與服務優勢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重點企業、科技中介機構等組建。
1.市科委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建設重點和經費預算,提出平臺年度計劃和建設要求,采用主動設計等方式組織平臺建設,經實地考察、專家論證、行政決策等程序確定立項平臺。
2.重點建設公共科技基礎平臺、專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整合現有大型科學儀器、科技文獻、科技信息等科技資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礎性的公共科技基礎平臺。整合集聚相關創新資源,圍繞我市重點發展產業,開展從科研到產業化的一系列科技創新活動,建設為行業領域科技創新提供科技服務的專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
3.專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有明確的專業服務方向,擁有一批具有創新需求的服務對象,具備集聚創新資源、組織科技攻關、提供技術服務、實施成果轉化、開展人才培養等基本功能。
二是具有一定規模的科技創新基礎資源和技術裝備,能為本領域中小企業、科研人員提供必要的儀器設備和場地,平臺建成后儀器設備總價值一般不少于500萬元。
三是擁有為科技創新和產業化發展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15人。平臺負責人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四是能夠提供平臺建設順利實施的自籌資金、技術支撐和后勤保障,具有開放共享的管理體制和實現良性持續發展的運行機制。
4.平臺建設期一般為3年,實行分步實施、分期建設,邊建設、邊運行、邊服務。平臺應承擔面向社會提供優質優惠公共科技服務的義務,擁有的科研儀器設備和科研場所必須向社會開放,自覺接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的指導和監督。平臺建設期內,市科委將每年對平臺進行考核,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調整或撤銷。建設期滿,完成總體目標后,應按時提出驗收申請。平臺建設完成后,市科委每年組織對平臺運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平臺券補助的重要依據。對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平臺,取消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資格。
第九條
平臺建設和運行經費采用政府引導支持和平臺建設單位自籌相結合解決。平臺建設單位須保障自籌經費到位,確保平臺建設和運行。平臺經費使用要符合我市科技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1.對建設期內的平臺(新建平臺),采用平臺券給予分年度補助。平臺完成分期合同指標并通過年度考核后,根據其面向企業和社會提供有效服務情況、年度考核情況以及實際投入情況確定并撥付當年度平臺券補助經費。公共科技基礎平臺以財政投入為主。專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以平臺建設單位自籌為主,平臺券補助總額度為平臺建設期內用于設備的平臺自籌總投入的3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平臺的科技創新條件建設。平臺建設期內考核不合格的平臺不予平臺券補助。
2.對建設期滿并通過驗收的平臺(已建平臺),根據其向社會開展科技服務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平臺券補貼。公共科技基礎平臺的運行經費采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給予平臺券補貼,單個平臺每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專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根據其與我市企業簽訂的技術合同和服務績效、服務評價等,給予其不超過技術合同金額10%的平臺券補貼,單個平臺每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其中對由市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為牽頭單位的專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根據其與企業簽訂的技術合同或開展技術培訓、技術推廣等無償公共科技服務項目,經考核后,給予其不超過20萬元的平臺券補貼。平臺所獲平臺券補貼主要用于平臺面向社會開展科技服務、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儀器設備維護及其它運行服務費用等。運行評估不合格的平臺不予平臺券補助。
第四章
申領使用與兌現
第十條
創新券申請采用網上申報和書面申報相結合的方式。新建平臺的平臺券申請,須通過“杭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網絡管理系統”進行申報。已建平臺的平臺券申請和企業券申請主要依托“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云服務平臺”)開展,可以線上線下相結合,以企業便利為原則,紙質創新券同時有效。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可以通過云服務平臺查詢開放共享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并在線預約技術創新服務。
第十一條
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申請企業券兌現時,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須已經完成該次科技服務,及時將技術合同(含合同登記編號)、服務結果憑證(如檢測檢測報告、查新報告)和企業付款憑據上傳至云服務平臺,同時向所在區、縣(市)科技局提交技術合同(含合同登記編號)、服務結果憑證(如檢測檢測報告、查新報告)、企業付款憑據。其中總價在1000元以下的科技服務可憑服務結果憑證(如檢驗檢測報告、查新報告)、企業付款憑據提出申請。為了更好的推進一次辦結事項,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在市級創新載體使用企業券,可委托市級創新載體辦理企業券的申領使用與兌現工作。
第十二條
科技創新券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申請兌現一般應在同一工作年度內完成,逾期自動作廢。
第十三條
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或列入市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不再納入科技創新券支持范圍。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把開放共享情況納入市級創新載體評價內容,并作為科技條件建設的重要依據,各區、縣(市)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情況納入科技系統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科技資源的依托單位是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開放職責,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創業者和各級各類創新載體,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規定,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實行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并根據《杭州市科技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杭財教〔2015〕19號)規定,5年內取消申請科技資金補助的資格,并將違規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文件施行前已認定的平臺建設期補助和已申請創新券補助按原標準執行。原《杭州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杭科合[2011]277號)和《關于推廣應用創新券的通知》(杭科合[2015]57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科委辦公室 2018年6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