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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科技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試行)》(浙科發政〔2015〕20號)要求,為順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新趨勢,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完善區域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券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開展創新活動的一種手段,是推動科技服務需求方和供給方有效對接的一種途徑。
第三條 市科技局主要負責科技創新券政策制訂、經費預算和績效評價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主要負責科技創新券經費審定與劃撥等工作。
第四條 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方式
第五條 科技創新券的支持對象,包括入駐縣(市)區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在孵企業,入駐經備案的眾創空間或創客服務中心的創客(或創客團隊),以及經備案公布的創新型初創企業。其中:
創客(或創客團隊)的科技創新券申領、預約、支付及兌現等事務,須委托其入駐的眾創空間或創客服務中心代理;企業申領科技創新券,原則上不得超出企業注冊時間5年。
第六條 我市科技創新券由縣(市)區科技局向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發放和兌現,市科技局不單獨發放和兌現科技創新券。
第七條 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向非關聯的創新載體購買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的檢驗檢測、技術開發等科技服務時,可用科技創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實際服務費用。其中創客(或創客團隊)申領的科技創新券,可抵用開展創新活動所必需的原材料購買等。
科技服務范圍,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專利代理、軟件著作權注冊等知識產權過程所需服務,以及工業設計類服務和科技金融類服務。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創新載體包括省級創新載體和本市地方創新載體兩類,其中省級創新載體具體包括省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屬科研院所、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和省級企業研究院等;地方創新載體具體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檢測認證機構和科技服務業企業等,可通過登錄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www.zjsti.gov.cn)、選擇“地方載體申報用戶”、填寫相關注冊信息后,由所在地縣(市)區科技局審核通過并獲得提供科技服務資格。
第九條 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應根據自身發展實際、酌情自主申領科技創新券;同一年度內,一家企業申領不超過10萬元;有效期內實際抵用金額不足申領金額30%的,次年的申領額度不得超過5萬元。
一位創客(或創客團隊)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領科技創新券,但申領總額最高為5萬元。
第三章 申領使用與兌現
第十條 科技創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領→發放→預約服務→生成協議→申請使用→審核→填寫記錄→服務評價,具體詳見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的“創新券服務系統”操作說明。
第十一條 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向創新載體支付科技創新券抵用服務費用時,應與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企業抵用金額不得超過服務總費用的30%,創客(或創客團隊)抵用金額不得超過服務總費用的50%。
第十二條 科技創新券兌現方式分為載體兌現和企業兌現兩種。其中:
對于創新載體與服務對象屬于同一縣(市)區范圍內的,原則上要求由載體申請兌現;兌現時,創新載體應向所在地縣(市)區科技局提交《寧波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服務合同、服務記錄和證明材料(包括檢測報告、技術解決方案)、企業自付款憑據、科技創新券抵用憑據等相關資料。
對于創新載體與服務對象不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的,可以采用浙江省科技廳《關于推廣應用創新券的補充通知》明確的企業兌現方式;兌現時,企業或創客(或創客團隊)應已經完成對該次科技服務的評價,并督促創新載體提前將服務合同、服務記錄和企業自付款憑據上傳至“創新券服務系統”,同時向所在地縣(市)區科技局提交《寧波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服務合同、服務記錄和證明材料(包括檢測報告、技術解決方案)、企業自付款憑據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對于已經申領科技創新券的企業,在同一年度內又獲得市或縣(市)區科技研發與產業化項目立項的,應先行通過科技創新券方式給予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券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申請兌現一般應在同一年度內完成,逾期不得使用與申請兌現。企業申領采取“先領先得”原則,縣(市)區當年額度用完后,不再另行發放。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于縣(市)區科技局按照本辦法要求發放、使用和兌現的科技創新券,根據年度需兌現總額給予不超過50%比例的補助。
第四章 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券實行實名制登記編號,可在有效期內分批多次使用,但不得轉讓、買賣、贈送、兌換現金和重復使用。
第十七條 為強化對科技創新券的使用管理,科技創新券的申領、發放、預約、支付及兌現等環節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的“創新券服務系統”進行。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可以通過“創新券服務系統”內的創新地圖,查詢、在線預約開放共享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企業、創客(或創客團隊)和創新載體通過科技創新券騙取財政科技資金的,一概列入科技項目誠信黑名單,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構成違紀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紀律處分;對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要結合財政科技經費使用制度改革實際,逐步實行普惠性政策支持,制訂出臺科技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辦法;要落實專項經費、落實專人負責,明確科技創新券申領發放與使用兌現的相關規章制度。其它產業園區、開發區和保稅區等政府派出機構,可結合當地主導優勢產業發展實際,自行確定科技創新券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28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